* 身份、親屬法規完全受本國法律支配。
* 領土範圍:
領海範圍:中華民國之領海為自基線至其外側12海里之海域。
領空範圍:領海+領土的範圍。
* 動產與不動產:
1、不動產:民法第 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動產:民法第 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 法律的解釋:
一、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規定的清楚明白。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作出法律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二、司法解釋(司法院):
1、法官之審判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2、大法官會議解釋:
→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1)聲請解釋憲法(2)聲請統一解釋。
→ 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 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
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
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 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
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三、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法律機關規定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
四、法律規定太窄 → 擴張解釋:如,例如法律上所謂國家領土,由字面文義來說,只是指國家所有的土地,但由實際上觀察,則應包括領海、領空,故立法例上所規定之領土,乃包括領海、領空,即擴充解釋。
五、法律規定太廣 → 限縮解釋:如,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中「人民」即不以文義解釋成包括男女兩性,因實際上女子並無服兵役義務(兵役法第一條),而立法原意亦未將女性包括在內,故應限縮「人民」僅指男性。
六、法律規定不明確 → 補充解釋:如,民事特別法。
七、比附援引準用 → 類推適用:
* 法律的適用:抽象的法律,用在具體的事實上。
1、基本條件:
(1)法律明確,沒有爭議。
(2)事實清楚。
* 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
* 擬制:不可以反證推翻。

法學緒論
2008/4/14上課內容:法律的適用
* 法律的適用:事實(確定事實要憑證據、法律要明確)、法律適用、產生效果
社會事實,適用於法律的構成要件,及產生的效果。
* 推定: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沒有明顯的證據,所以參考周圍的事,或已知的事理,以推論定之者。→ 可提出證據,反證推翻。
如:如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擬制:為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有合理的規範,不問是否真實,對一定事實之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加以確定,不容當事人推翻。
如:民法第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民事法規除物權、親屬權外,其餘都可以放棄。→ 任意法
* 誰適用法規:原則
1、司法機關:
(1)不告不理:未經起訴,不能審判。
(2)一事不再理:為避免衝突,案件經過判決確定後,不能再審判、起訴。
(3)不得具拒絕審理:國家發下案件,檢察官、法官不得拒絕審判。
(4)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不能因為法律不好用而不用,除非大法官解釋違憲才可不用。
(5)審判要獨立:依法獨立審判,超出黨派、政黨。
(6)審判需要在法庭為之:維護法官、檢察官的安全、尊嚴。
2、行政機關:
(1)主動適用法律,無待當事人的請求。
(2)自由裁量:處罰時,可以當事人的情況而定。
(3)受指揮監督:受上級機關的監督。
(4)發佈命令。
※ 委任立法:由行政機關來立法。
* 刑法的審判,證據要充足,也就是「罪行法定主義」,法文名文不為罪。
* 法律不溯及過往原則:是說法律的效力僅在法律公布後才有效,其效力並不追溯至法律規公布實施前所發生的事項。
法條「從新從優」原則,舊的如果跟新的起衝突要用舊的。可是如果舊的跟新的法條相比,是舊的對當事人有利那就還是用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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