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
一、法律的制裁:公權力為後盾,對違法的人給予不利益或剝奪他的權利。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處罰都不一樣。
(一)民法的制裁(包含民事特別法):
1、權利的剝奪:
(1)人格權:自然人的人格權無法被剝奪,除非被判死刑;通常是「法人」被剝奪。
(2)身份權:如親權,父母對以未成年子女的教養義務;父母失職或和濫用親權就會被暫時剝奪親權。
(3)無效或得撤銷:
無效如:因賭博而欠的錢再法律上是無效的。
如:終身不結婚就送一棟房子,無效,因為違反善良風俗。
得撤銷:定契約如果是詐欺的或是脅迫的而為意思表示,可得撤銷。
(4)契約的解除:買賣行為,遲來的契約給付可以解除、拒絕給付,甚至請求賠償。
雙務契約:雙方都有給付的義務。
2、財產上的制裁:侵權行為或損害賠償
(1)不當得利反還:反還不當的利益,例,撿到別人的東西不能佔為己有。
(2)損害賠償:
2-1、回覆原狀:與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有關
2-2、金錢賠償: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有困難,可用金錢賠償,便補損害。
(3)其他:強制執行、拘提管收
* 自衛:為了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所為的防護行為,但不能過當,現在進行中的侵害,也就是對現實不法的侵害。→ 正當防衛
* 自衛:民法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二)行政機關的制裁:
1、撤銷行政機關的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依照人民的申請,或依職權撤銷
(1)依職權撤銷(政府主動)
(2)依人民的申請(政府被動)
2、變更處分
3、損害賠償
* 對公務員的制裁
(三)刑法的制裁:國家對人的制裁,或違反國家的法律
* 體認到自己的錯,深切反省錯在哪裡,服完刑後再回到社會。
1、死刑:重案判死刑,如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殺人者。
2、無期徒刑:剝奪自由為懲罰,斟酌內容來判
3、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4、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5、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不會產生累犯的問題)
* 假釋:刑法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假釋期間如表現良好,就不會再被關回去。
6、褫奪公權:刑法36條,褫奪下列資格,(1)為公務員之資格。(2)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3)剝奪選舉、罷免的權利。

7、沒收:刑法38條,下列之物沒收之,(1)違禁物。(2)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3)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8、法律有規定追徵、追繳或抵償者,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緩刑:刑法74條,
* 緩起訴:延緩起訴的時間,在起訴階段使用;檢察官裁量人要不要起訴,或用其他方式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ingzhi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