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實務問題
2008/09/19 上課內容:
一、勞工法令:
1、勞動契約,用勞基法中有關勞動契約的部份。
2、勞基法。
3、勞工保險。勞動條件(軟體)、勞工福利(硬體)
4、勞工福利。
5、勞工教育。
6、勞工組織,工會法。
7、團體協約。
8、勞工參與,工業民主。
9、勞資爭議。
10、就業安全,就業保險法:失業保險、就業輔導、職業訓練
二、勞基法的特色:保障勞動者
1、公法:政府課以資方作為與不做為,有權力也有義務,違反的話國家可以強制執行處分或取締。→ 特定、有限的功能存在。
2、替代、補充:
(1)替代: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勞基法可以替代。
(2)補充:勞資雙方談的時候,沒有談到的部份勞基法可以自行補充。
三、勞基法總則:
1、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3、適用範圍: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不適用:政府機關約聘人員、軍公教人員、私立學校的教職員(私立學校的工友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ingzhi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