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社會工作的定義與歷史

壹、醫務社會工作的定義
醫務社會工作是在醫療衛生保健工作中所實施或配合的社會工作。傳統的定義著重其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對病人之服務工作;近代的定義則擴大到其對於健康之保健與促進,以及對疾病的預防與治療。因此,醫務社會工作的定義有:

一、視醫務社會工作為一種協助與服務

姚卓英(1978):「醫務社會工作是社會工作的一環,其目的在協助病患解決其與疾病相關的社會、經濟、家庭、職業、心理等問題,以提高醫療效果;而其積極的作用,還要協助病患及其家屬預防疾病的蔓延與復發,使其能自立更生,重新適應於生活。」

二、視醫務社會工作為一種預防與治療

醫務社會工作經常與醫療保健和公共衛生工作配合實施,而此種工作系將「社會工作的知識、技術、態度與價值應用於衛生照顧工作,而其本身則側重對於疾病中,因社會或環境之緊張而導致社會功能與社會關係失敗之探索。」(Skidmore & Thackeray,1997;徐震、林萬億,1986)

三、綜合上述二者的觀點:視醫務社會工作者為醫療團隊之一份子

莫藜藜(1978):「醫務社會工作可說是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知識與技術於醫療衛生機構,從社會暨心理層面評估並處理案主的問題,以醫療團隊之一份子共同協助病患及家屬排除醫療過程中之障礙,不但使疾病早日痊癒,病患達到身心平衡,並使因疾病而產生之各種社會問題得以解決,同時促進社區民眾之健康。」


貳、醫務社會工作的歷史
一、歐美方面

(一)英國之「施賑者」(Almoner):十六世紀時,英國之「施賑者在醫院裡做救濟貧病的工作,因此我們可以說醫務社會工作起源於英國。
(二)1885年時英國羅查理爵士(Sir Loch Charles)及蒙地非上校向(Colonel Moutifore)有感於病患之需要,向上議院提出報告,於1895年始經批准在倫敦皇家開放醫院,首先聘請「女施賑者」應用個案工作方法,調查訪視,以解決病患因疾病而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引自姚卓英,1978)
(三)1984年紐約The Post Graduate醫院首先聘請一名社會工作者在小兒科服務。
(四)1905年,由卡博醫師(Dr. Cabot, Richard)鼓勵提倡下,麻省州立醫院(The General Hospital of Massachusetts)正式成立社會服務部,此為美國醫務社會工作的正式推行。此後美國各大醫院,均紛紛模仿此制度。
(五)1918年美國醫院社會工作協會成立。

二、我國方面

(一)民國10年,北平的協和醫院在美籍醫務社會工作者蒲愛德女士(Ms. Pruit,Ida)領導下,首先創立「醫院社會服務部」。
(二)民國38年,省立台北醫院(現在的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首先在臺灣成立「醫院社會服務部」。
(三)民國3 9年,由林李美貞女士在台大醫院精神科門診和病房開始從事精神病患之社會個案工作。
(四)民國42年,台大醫院正式成立社會服務部,並派林李美貞女士赴美進修返國擔任主任。民國45年,姚卓英女士接任主任。
(五)民國45年,台大醫院精神科成立「台北兒童心理衛生中心」,隨即聘用社會個案工作者參與運作。(黃梅羹,1992)
(六)民國52年,彰化基督教醫院設立社會服務部,開始有一位社工員在工作。
(七)民國56年,省立醫院普遍設立社會服務部,掌理醫療社會服務及貧病救助。當年台大社會系廖榮利教授首次在學校開授「醫療社會工作」。
(八)民國72年,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成立,致力醫務社會工作的教育訓練與專業體制的建立。
(九)民國74年,衛生署將「社會工作」納入醫院評鑑項目,正式肯定醫務社會工作為醫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十)民國83年,全民健康保險實施,醫院環境改變,醫務社會工作角色面臨轉型。
(十一)國86年,社會工作師法通過並開始實施,有證照者稱為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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