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實務問題
2008/09/19 上課內容:勞基法
一、勞工法令:
1、勞動契約,用勞基法中有關勞動契約的部份。
2、勞基法。
3、勞工保險。勞動條件(軟體)、勞工福利(硬體)
4、勞工福利。
5、勞工教育。
6、勞工組織,工會法。
7、團體協約。
8、勞工參與,工業民主。
9、勞資爭議。
10、就業安全,就業保險法:失業保險、就業輔導、職業訓練
二、勞基法的特色:保障勞動者
1、公法:政府課以資方作為與不做為,有權力也有義務,違反的話國家可以強制執行處分或取締。→ 特定、有限的功能存在。
2、替代、補充:
(1)替代: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勞基法可以替代。
(2)補充:勞資雙方談的時候,沒有談到的部份勞基法可以自行補充。
三、勞基法總則:
1、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3、適用範圍: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不適用:政府機關約聘人員、軍公教人員、私立學校的教職員(私立學校的工友適用)

2008/09/26 上課內容:勞基法-勞動契約
一、勞動契約:
1、定期契約:有一定的期限,最多三年,時間到自己離開。(雇主)
(1)臨時性:最多六個月,無法預期,非繼續性工作,可以是幾天也可以是幾小時。
(2)短期性:最多六個月,可以預期在六個月內完成,非繼續性。
(3)季節性:最多九個月,材料來源與是市場銷售和季節有關,受季節影響,如果產品有季節性,但整年都生產則是不定期。
(4)特定性:超過六個月,至少一年,最多三年,只要超過一年就要和主管機關報備,非繼續性。
2、不定期契約:沒有期限,有繼續性工作。(勞工)
*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關係到非自願離職的問題,包含資遣費、預告期、尋職假。
二、意義:勞動法上的狹義勞動契約,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提供報酬。
* 外包、承攬、委任為廣義的勞動契約。
三、契約性質:
1、私法性:雇主和勞工的關係。
2、有償:有報酬的契約。
3、雙務:雙方都有義務。
(1)雇主義務:報酬給付(包含薪資、獎金、其他實體的福利等等)、保護照顧(雇主有義務保護員工)
(2)勞動者義務:勞務給付(包含勞心、勞力)、忠實、服從、保密、勤慎
4、諾成:彼此承諾後才有的契約
5、不要式:不需要書面的簽署,只需要口頭,雖然已口頭上承諾,但違反勞基法則可以反悔。
* 要式:需要書面的簽署,如有技術性的員工、高階主管唷、核心員工等等。
6、繼續性
四、勞動契約終止(解約):
1、原因:
(1)定期契約屆滿。
(2)勞資協議:公司倒閉、業務緊縮。
(3)勞工死亡。
(4)解僱:雇主單方面的意思。
(5)離職:勞方提出終止。
(6)勞工退休。
2、一般效力:
(1)謀職日:勞工非自願性離職,如解僱、勞資協議,勞基法中規定一星期有兩天假可以去找工作,請假期間的工資照給。
(2)資遣費:工作一年可領半個月的退休金,最多領到六個月。
* 舊制:工作一年可以領一月的退休金,工作十五年是一年一個月,從第十六年開始是一年兩個月的退休金。
(3)預告期間: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通常雇主不會明確告知,會把天數換成薪水給勞工。
(4)退休金。
(5)撫恤金。
(6)離職證明書:領失業給付。
3、注意事項,不能違法:
(1)懷孕:當員工懷孕時,雇主不可在此時終止勞動契約,除非整個公司倒閉。
(2)職業災害:當員工因工作而受傷,雇主不可在此時終止勞動契約。
(3)競業禁止:有判斷的標準,禁止到與原工司競爭的行業,特別是公部門。
A、原雇主營業秘密必要性。
B、離職員工在職期間的工作、地位。
C、限制在就業的對象不合理,所定的規定不合理,如區域、地點。
D、在競業禁止期間可不可以填補員工的損失。
E、有無背信,違反誠信原則。
(4)員工自願離職要事先告知雇主,原則如被公司解僱。
(5)員工被派出受訓,回來後需要服務幾年,但如果員工不願意,則要付賠償金給雇主。
(6)公會的員工在公會很活躍,而雇主用此理由解僱員工要注意。
(7)拋棄退休金或一些優惠等事項,需事先與公司協定好。
(8)試用期:勞基法中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一般公司都會用臨時性的定期契約適用員工,最多試用三個月。
五、勞工離職
(一)非自願離職:有資遣費、有預告期
1、雇主解僱因為勞工有錯:雇主不必給資遣費、預告期(勞基法12條)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員工打架、吵架通常會被解僱)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當勞工是因為雇主有問題而不來上班要告知雇主。)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雇主解僱但勞工沒錯:雇主要給資遣費、預告期(勞基法11條)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但如果自己離開則沒有資遣費。)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如天災。)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爭議:但雇主如果不想給資遣費就會認為勞工可以勝任。)
(二)自願離職:
1、勞工自願離職不是因為雇主有問題:雇主不必給資遣費、預告期(勞基法18條)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勞工自願離職因為雇主有問題:雇主要給資遣費、預告期(勞基法14條)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勞工要舉證,經法院審理)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愛滋病不適用。)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用雙掛號寄存正信函給雇主、主管機關。)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008/10/03 上課內容:勞基法-工資
1、工資議定:由勞雇雙方經過協調而協定的,看行情、資歷、公司規模來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基本工資17280。)
2、工資給付:
(1)以法定通用貨幣。
(2)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在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份以實物給付。
(3)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如長期在外的船員。)
3、公司發給:
(1)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怕勞工會一次用完)
(2)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以保障勞工權益。
4、延長工時:付加班費(即將退休的人員比較喜歡加班,因為和退休金有關。)
(1)延長2小內(含):增加每薪水的三分之一。
(2)延長2小時以上(第3小時開始):增加每日薪水的三分之二。
(3)休假日、例假日工作:每日的薪水加倍給。
5、同工同酬:雇主對勞工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只有公務員作到,一般女性薪資約男性的70%~80%。
6、工資不得預扣。
7、限期給付
8、積欠工資: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當公司會積欠工資表示公司有問題。)
9、年終獎金:有盈餘才發,所以年終獎金不是一定要發,盈餘多少就分配多少;通常階級越高,
年終獎金越多。


2008/10/24 上課內容:勞基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1、正常工作時間:每天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8小時(可以低於8小時),2週不得超過84時(一天正常工作最多10小時),加班最多可加班2小時,所以一天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2、變形工作時間: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可以8週或4週為一個單位。
3、彈性工作時間:只要工作滿8小時即可,幾點來就幾點走,大部分為一個小時的彈性。
4、加班:工作8小時可加班4小時;工作10小時可加班2小時。
5、坑內工作:從入坑到出坑都為工作時間,隧道工程也照此算。
6、特殊例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7、晝夜輪班制: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一般企業採固定較多。
8、休息時間: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9、例假、休假、特休假:
(1)例假:工作6天休1 天。
(2)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3)特休假:依工作年資計算
→ 1~3年,7日。
→ 3~5年,10日。
→ 5~10年,14日。
→ 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10、特殊狀況: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而停止休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11、請假規定:
(1)傷病假
→ 未住院:一年最多30天,病假的工資折半,超過30天沒有工資。
→ 住院:2年內不得超過1年,病假的工資折半。
→ 有時住院,有時沒住院:2年內不得超過1年,病假的工資折半。
(2)事假:1年14日,事假不給工資。
(3)喪假:一等親6天,子女、祖父母6天,兄弟姊妹旁系3天;必須於3個月內請完。
(4)婚嫁:8天。
(5)產假:勞工8週包含例假日共56天(公教人員例假日可以扣掉)。工作滿6個月請產假工
資照給,未滿6個月工資折半。
* 因公的傷病假、喪假、婚嫁、產假、公假不會影響全勤。事假、普通傷病假會影響全勤。


2008/10/24 上課內容:勞基法-童工
1、童工: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2、雇主不得僱用國中未畢業、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
3、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工作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4、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5、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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