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實務問題
2008/11/14 上課內容:勞資關係

一、合作:勞工參與、團體協約、分紅入股、組織工會
(一)勞工參與:溝通、協調、提供意見、決定
1、意義:勞動者以勞動身份,直接或間接去行使企業經營職權,使勞工隊影響他本身的權益的部份有參與的權利。
2、目標:
(1)倫理道德:保障人權,肯定勞動者的尊嚴
(2)社會政治:使產業組織民主化,在企業經營,工作環境氣氛改善,民主的原則在企業中。
(3)經濟:提升企業的經營效率,增加勞動生產力,品質改善。
3、參與事項:
(1)社會事項: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工資調漲等。
(2)人事:人事問題決定、僱用、升遷等。
(3)經濟:企業的生產、銷售、財務經營、企業合併等。
4、參與程度:依照討論的事項決定,社會事項通常會讓勞工參與。
(1)聽取報告
(2)參與審酌:參與討論、提意見。
(3)共同決定:雇主的決策要達到勞工同意。
5、制度、形式:
(1)勞資會議:依法規定,中大型企業。
(2)團體協約:國營事業,大型企業。
(3)職工福利委員會。
(4)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有關工作環境。
(二)團體協約(法):
1、ILO定義:個別或多數代表工人的團體,一起討論工作條件所定的「書面契約」。
* 團體協商:勞工要爭取勞工權益,所共同參與的手段。
2、簽訂雙方:
(1)勞方:勞工組織、勞工團體。
(2)資方:可個別或團體。
3、所簽訂的內容,勞動工作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 避免用團體的力量壓榨勞工。
4、針對自己的行業、企業訂。
(三)分紅入股:分紅又入股,不完全用現今發放紅利。
1、分紅:利潤分享,營利事業單位,在年度結算,並依法納稅且有盈餘,企業訂定章程,依員工績效來分辨。
2、入股:員工持股,讓員工成為股東

2008/11/21 上課內容:工會(工會法)
(一)工作組織:
1、目的:一群以工資維生者,透過團體力量維持、改善、保障勞工條件、工作環境與生活而組成。
2、目標:爭取合理勞動條件,提升生活品質。
(二)工會分類:
1、職業工會:以職業別區分,大多沒有一定的雇主者參加投保,同一區域相同職業的勞工(以縣市區分),依法組成工會,如台北縣計程車司機工會。
2、產業工會:同一產業的員工所組成的工會,以公司、工廠、行號為單位者,如台塑工會,國營事業的工會居多。
職稱 區域
職業工會 相同 縣市,同一區域
產業工會 異 公司、工廠、行號區分

* 工會任務(第5條):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會員就業之輔導。
3、會員儲蓄之舉辦。(集體向銀行要求儲蓄利率高些,固定每月定儲蓄)
4、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5、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6、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7、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8、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9、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10、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11、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12、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3、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4、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三)台灣工會現況:工會組織率不高,不足20%,且有逐年下滑的現狀,不普通,原因為,
1、因工會提供的福利有限,以及無法吸引人參加,並且社會上已有此些功能提供。
2、工會功能充權架空。
3、工會給人的印象不佳。
(四)台灣工會問題:
1、小型工會居多,無法發揮效用,而委縮,積弱不振。
2、工作運困難:
(1)勞工無參與熱忱。
(2)雇主態度敵視。
(3)家庭、社會對工會的鄙視。
(4)政府控制補助金。
(5)社會功能被取代:其他組織團體取代工會功能。
3、工會與會員間無凝聚力,60%強制性參加產業工會,20%勸導加入,20%自行加入。
4、同業工會無勞工意識,無職者加入工會為了加入保險。
5、公(辦)民營的企業工會發展,公:予取予求,強勢霸道;私:受制於雇主。
6、工會組織本身能力有待提升:
(1)工會財力不足、經費不足。
(2)受至於政府。
(3)組織受法規而定,無彈性。
(4)素質不高,無人有意願擔任幹部。
(5)工會法任期制度不合理。
7、工會組織不符合民主精神,本身無競爭力,一個地方只有一個工會。
8、工會幹部任期限制,理監事任期三年,理事長連任一次。
9、工會經費不足,無罷工基金的放置。
10、對工會行為限制(工會法第29條):
(1)封鎖商品或工廠。
(2)擅取或毀損商品工廠之貨物器具。
(3)拘捕或毆擊工人或僱主。
(4)非依約定不得強迫僱主僱用其介紹之工人。
(5)集會或巡行時攜帶武器。
(6)對於工人之勒索。
(7)命令會員怠工之行為。
(8)擅行抽取傭金或捐款。
11、法令對工會保障不足。(工會法第15~37條)
12、公務員、教師不得組成工會組織。
(五)勞動三權:
1、團結權:組織工會、集會的權力。
2、協商權:與雇主談判的權力。
3、爭議權:協商破裂的行動採取。


2008/11/14 上課內容:勞資關係:勞資爭議處理法
一、爭議:
(一)意義:
1、廣義:所有勞動關係為中心所引起的一切爭議。
2、狹義:個別勞工或勞工團體以雇主或雇主團體,在勞動關係權益。
(二)種類:
1、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
(1)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2)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2、人權:
(1)個別:個別勞工 VS 雇主。(權利事項居多)
(2)集體:勞工團體 VS 雇主或雇主團體。(調整事項居多)
二、勞方爭議手段:罷工、怠工、杯葛、接管、佔據、糾察
(一)罷工:
1、目的:
(1)經濟性罷工
(2)政治性罷工:和勞動法令、經濟政策有關。
(3)同情性罷工:一家公司罷工,其他公司跟著聲援。
2、以人數多寡:
(1)全面罷工
(2)部份罷工
3、進行方式:
(1)指明罷工,如要XX下台。
(2)限時罷工,在某段時間,如上午、下午。
(3)間歇性罷工,如135罷工,246上班。
4、名義上不是,實質上是罷工:集體休假,拒絕加班,國營事業在上班時間辦教育訓練
(二)怠工:去上班,但什麼都不做。
(三)杯葛:不直接針對老闆,而是針對第三者。
1、勞務:XX和XX說這家公司很差。
2、商品:不是商品不好,但因有勞資糾紛所以叫其他人不要買商品。
三、資方爭議手段:
1、關廠(鎖廠):
(1)攻擊性(先發性):知道勞工要罷工先關廠。
(2)防禦性(被動性):在罷工後關廠。
2、繼續經營,但找別人來做。
3、黑名單:把員工列黑名單,通知其他商場(只限罷工期間)。
四、勞資爭議處理方式:
1、協調:
(1)自行:工會、團體協商、勞資會議等。
(2)主管機關:勞工局,也會委託民間機構,如勞資關係協進會。
2、調解:勞資雙方無法自行解決,主管機關成立法定調解委員會,調查雙方的要求 → 建議 →雙方同意 → 結束
3、仲裁:仲裁委員會,仲裁結果一定要接受(調整事項);會影響民生的公用事業,如台電,則有勞工法庭(權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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