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
2007/12/04 上課內容:觀護制度
一、觀護定義、功能:
(一)定義:現代刑事思想與社會福利思想結合的產物,在今天已經被確認,對矯治犯罪與預防犯罪最具效益,並符合經濟原則的一種有效對策,其效用不只限於少年,是法院對於虞犯少年及觸犯刑罰法令的人或少年,所施予的一種處遇方式,將其有條件的置於社會之中,接受觀護人的監督、輔導與協助,啟發其悔改向善,已達到個人治療與社會防衛的共同目標。
(二)觀護的要素:
1、是處理犯罪者的一種方法。
2、觀護工作的對象是經過選擇的。
3、觀護工作包含了對刑罰的有條件猶豫。
4、觀護工作包含有監督及治療處遇。
(三)觀護制度的目的:
1、保衛社會
2、經由重建犯罪者而降低犯罪
3、減少政府對犯罪的支出
4、維護個人的生活、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力。
(四)觀護制度的功能:比起機構處遇,觀護制度為社區處遇,不僅合乎人道、節省國家公帑、並在減少再犯上亦較機構性處遇有效。
1、彌補嚴苛刑罰的不足。
2、防止短日期自由刑的弊端:指3個月以下的刑期的有期徒刑。
3、以生產代替消耗:促進國家發展、減少國家對犯罪的支出。
4、對少年犯及初犯具有適應性:使他們仍能在社會繼續生活,不和社會脫離。
5、符合最新的刑事政策且有利於國家:可以防衛社會、維護社會秩序。
二、觀護制度的前身:
(一)僧侶特典:在13th,因為宗教的權力大於國王,為了保護神職人員,在他們犯罪時,不必依一般的法律執行,而是依這本僧侶特典。雖然僧侶特典緩和了嚴酷的刑罰,但我們它稱為觀護制度的前身,可是無法從中找到與現在觀護制度有關聯之處。
(二)司法上暫時釋放:又稱為「刑之猶豫宣告」、「刑之猶豫執行」,目的是使被告有充分的時間和政府申請赦免,在這期間,人犯可以自由的住在社會中,等到案件最後的裁定為止。
(三)具結釋放:
1、要求犯罪的被告具結,遵守結文內所有的規定,就會予以釋放。
2、釋放後定期要接受法院傳喚,出庭聆聽法院宣判,有些時候法官會要求教保證金,看事情的嚴重性。如果違反具結書上的簽約內容,會被沒收保證金或是被監禁或兩者都有。
3、和現代觀護相異之處:
(1)相同:刑之猶豫宣告,自由代替監禁,如果違反規定,自由就會被撤銷。
(2)不同:具結釋放後,沒有法院的人執行監督指導的任務、工作。
(四)交保釋放:
1、法官可用具結的方式來釋放被告。
2、命令保證人繳納保證金。
3、用人的信用來做保證,不需要辦理手續,就可以釋放被告。→ 經濟上利益考量,被擔保人要做保人所要他做的事。
4、和現代觀護相異之處:
(1)相同:刑之猶豫宣告,自由代替監禁,有條件的約束,撤銷的可能性,某種程度的輔導監督。
(2)不同:監督輔導工作的人,不是法院委派的人。
(五)暫時歸檔:
在發生一件重大的案件時,如有類似的案件出現,會被歸檔,等前面的案件處理完再審理。因為法院為了適應環境及需要、刑罰的公平性,可把案件暫時歸檔,法官可以叫犯人遵守一些規定事項,但並不是最後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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