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皮膚疾病

一、定義:
1、職業病中最常見的一種。
2、在工作環境或工作後,因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或機械性因素直接導致或加劇的皮膚病變。通常勞工出現皮膚不適或疾病的部位,大部分都是工作時較易接觸的部位。

二、致病因子:
1、化學性:有機及無機化學物質
2、物理性:冷、熱、振動、紫外線及放射線
3、生物性:微生物、動物或植物
4、機械性:摩擦或壓力

三、好發部位及病變型態:
職業性皮膚疾病較常見的發病部位是手,不過,也不可以忽略其他部位。因此,要了解職業性皮膚疾病患者的確實致病因子,詳細且完整的病史記錄是不可缺少的。
職業性皮膚病中最常見的是接觸性皮膚炎,其餘尚包括職業性痤瘡、色素改變、皮膚腫瘤及皮膚潰瘍等。接觸性皮膚炎約占90%以上,症狀包括:紅、腫、癢、皮膚增厚、脫皮、脫屑、結痂等。
(一)接觸性皮膚炎:接觸性皮膚炎的案例中,依致病機轉可分二種,其一為「刺激型接觸性皮膚炎(ICD)」,其二為因暴露於某種特定的致敏物質而引起的「過敏型接觸性皮膚炎(ACD)」。亦有小部分患者是因為皮膚接觸光敏感性物質,且又同時接受日光照射,而引起的溼疹樣變化,此種稱為光敏感性接觸性皮膚炎。
1、刺激型接觸性皮膚炎:酸或鹼性物質的刺激可引起皮膚的直接性傷害。如果接觸的時間夠長,且物質的濃度夠高,那麼皮膚的傷害便可在短時間內形成。刺激性不強的物質,若是經常反覆地接觸,亦可能使皮膚發生反應。
2、過敏型接觸性皮膚炎:對某種曾接觸過的物質,產生溼疹樣的皮膚過敏性反應,即稱為過敏型接觸性皮膚炎。其特徵包括下列五點:
(1)致敏反應的時間可自一週到數年不等。
(2)過敏者可能僅對一種物質過敏,亦可同時對數種物質過敏。
(3)已對某物質產生過敏者,其致敏性物質僅需小量,便可引起皮膚產生過敏情形。
(4)皮膚過敏的反應不一定只局限在接觸到致敏物質的部位。
(5)通常在所有暴露者之中,僅有少數人會發生皮膚過敏症狀。
(二)職業性痤瘡:
1、皮膚因接觸油脂、機油、潤滑油、瀝青及焦油等。發生部位通常為接觸該物質的部位,即使勞工立即停止工作,也須一段時間才會消褪。臨床上因暴露於礦物油而導致職業性痤瘡的病例較為常見。此外,含氯的物質可引起氯痤瘡,其表現為黑頭大粒的痤瘡,好發部位在面部,尤其是耳朵前後、胸膛及上背部。
2、不只限於因皮膚暴露而引起,經飲食及呼吸而接觸上述物質時也可能引起相同的皮膚病變,故診斷時須小心地辨識其暴露源。
(三)色素改變:包括色素沉著及色素減少,此類病變通常發生在某些特定的行業。
1、色素沉著:經常接觸鉻酸鹽者皮膚會呈黃色;硝酸銀則會使皮膚變黑;經常接觸砷則會使皮膚出現棕色細斑樣的色素沉著。其他如炎症後的皮膚色素增多、藥物之光化性反應、光線照射等,均可造成色素沉著。
2、色素減少:皮膚炎症發生後也可能使皮膚色素減少。較常見的是樹脂製造業勞工,以及使用樹脂來製造各種黏著劑的橡膠業或電子業勞工。工作上須經常接觸對苯二酚的勞工,可導致職業性白斑的發生。
(四)皮膚腫瘤:長期暴露於日光下或暴露於砷等物質的工作者,可能會引發基底細胞癌、棘皮細胞癌,甚至黑色素細胞癌等皮膚病變。暴露於砷,常會見到腫瘤前病變。
(五)皮膚潰瘍:常見的皮膚潰瘍導因,包括機械性外傷、化學性灼傷、燒傷、皮膚感染、膿皮症等。如強酸、強鹼、鉻化合物等之暴露,亦會引起皮膚潰瘍。

四、流行病學:
1、性別在職業性皮膚疾病的流行病學中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2、一般而言,男性的職業性刺激型接觸性皮膚病導因較多樣化。其所涵蓋的職業種類則有電子業、印刷業、建築業、裝配業、油漆業、食品處理業、廚師、木工、農夫、清潔業及礦工業者等。
3、女性因職業引起的刺激型接觸性皮膚炎,則以必須經常接觸水、肥皂及清潔劑的工作者為主。其中,有相當大比例的患者(約1/3)是美髮從業人員或清潔工作人員。男性與女性在刺激型接觸性皮膚炎的致病因子、相關工作之區別與男女性工作型態之差異較有關,而不是男女性有不同的皮膚易感性。


五、高危險行業:
1、在台灣地區,於1990~1995年間到台大醫院皮膚科門診就診,且經診斷確定為接觸性皮膚炎的患者中,其行業分布情形如下:
(1)電子業。 (2)美髮業。 (3)醫療相關工作人員。
(4)建築業。 (5)化學製品業。 (6)服務業。
(7)食品工業。 (8)印刷業。 (9)電鍍工業。

2、以下職業所致的職業性皮膚疾病,在國內亦相常見:
(1)森林伐木業。 (2)農作業。 (3)塑膠行業。
(4)橡膠製造業。 (5)皮革工業。
(6)機械操作及各種機械油的操作。 (7)接觸環氧塑脂之各種相關行業。
(8)穿著膠鞋者亦常發生與橡膠過敏相關的皮膚問題。

六、職業性皮膚疾病之認定基準:
(一)引起皮膚病的原因很多,職業性皮膚疾病的認定必須參考工作者詳細的個人病史、工作史、臨床症狀、相關的檢查資料等。
(二)必要時,甚至需至工作場所實地訪視及了解其工作時之可能暴露情況;亦可了解其它相同作業之工作者,是否亦有類似的症狀出現等資料,以利診斷。
(三)認定基準:
1、主要基準:
(1)皮膚病變是工作之後才發生或惡化的。
(2)皮膚病變的部位與工作環境之暴露有關。
(3)塑膠行業接觸的物質是已知皮膚過敏性物或刺激性物質,或其他會導致職業性皮膚病變的物質。
(4)若懷疑為過敏型接觸性皮膚炎,須進行貼膚試驗以確認可疑的過敏性致病物質。
2、輔助基準:追蹤觀察休假或調換工作時,病況是否有所改善。

七、職業性皮膚疾病之預防:預防是減少職業性皮膚疾病發生的最有效方法,包括下列六項:
1、就業前的篩檢。
2、皮膚清潔劑之選擇。
3、使用防護手套。
4、了解工作環境中,皮膚會接觸到哪些物質及其特性,如此方能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5、去除工作環境中含有致病因子的物質,並避免直接使用有害物質。
6、若工作者已對某物質產生皮膚的刺激性反應,必須考慮更換其工作或更換該物質或其作業流程,以完全避免皮膚之暴露或接觸。

八、貼膚試驗:
1、貼膚試驗是過敏型接觸性皮膚炎診斷上最重要的步驟。其作法是將可能的致敏原,以不會造成皮膚刺激反應之低濃度,加上水或凡士林作為載劑,將所合成之製劑,貼在正常皮膚上,來測試患者是否已對致敏原產生過敏反應。
2、目前一部分的化學物質,已有標準化的貼膚試驗濃度。但仍有許多的過敏性物質,並未被定出貼膚試驗之適當濃度及載劑,通常這類物質在進行貼膚試驗時,必須同時有30名左右的對照組案例做比較,方能確定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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