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7 社會保險財務
一、社會保險費的特性:
1、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不成比例:被保險人所繳交的保費多寡,並不是決定將來給付金額的大小,通常乃決定於發生事故當時投保薪資的高低。
2、保險成本估計不易確定:社會保險的費率及保費的計算較商業保險難以估計。
3、危險分類較為粗略: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對同一集團內危險程度的考量比較少,完全是基於社會政策的考量。
4、保險費負擔較輕:社會保險費多僅指純保費而言,行政事務費通常由政府補助,故被保險人參加的顯負擔較商業保險輕。
5、被保險人不需負擔全部的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費用通常由政府、雇主和被保險人共同負擔,或為由政府、雇主負擔,不需由被保險人單方面負擔。

二、社會保險費的分擔特性:
1、適當性:保險費率的訂定主要需能償付因危險事故發生時所需給付的賠償金額。
2、公平性:被保險所繳的保費,與保險人對其危險所付的責任,需彼此相當。
3、可行性:就經濟方面來說,在某種費率的保險,應有銷售的可能。
4、穩定性:保險費率訂定後,在相當時間內,不應多所變更。
5、融通性:在短期內應注意保費的穩定,但長期中應該使其有所調整,
6、損害預防的誘導性:使保險機能能與預防措施相連結,以減少保險事故發生。

三、社會保險財務處理方式:
(一)隨收隨付方式
1、隨收隨付方式:只當年度的保險費的收入,用於當年度的保險給付,而予以調度費用的方法。
2、優點:
(1)制度實施初期,由於給付少,故保險費用相對少。
(2)因平衡財務收支的時間短,不用考慮利率因素及複雜的精算技術。
(3)不用累積鉅額基金,故受通膨脹的影響較小。
(4)給付水準與保險費率易於修訂。
3、缺點:
(1)必須經常重估財務結構。
(2)因行政上的處理與政治因素,影響保險費率的調整,導致保險財務發生困難。
(二)完全準備提存式:
1、完全準備提存式:將老年給付所需的費用事前予以提存準備,而已平準保險費率來維持其保險財務的健全性。
2、優點:
(1)每年的保費負擔能維持在一定水準。
(2)因有基金,對被保險人或年金受給付者都有安全感。
(3)因累積鉅額保險基金,可從事有關勞工福利事業。

3、缺點:
(1)制度實施初期,保險費率較高,勞資雙方負擔過重。
(2)因未來期間常有增加給付的情形,故會要求調整保險費率。
(3)因累積較大的準備金,常易遭致提高給付標準,而不增加保險費率的重大壓力,也常用於調節金融功能。
(三)修正混合方式:完全準備提存式為前提來處理保險財務,而保有一定的水準的責任準備金,若因基金不足支應老年給付支出時,則採階梯式的保險費率來補救其不足金額,而不必完全從保險費中提存準備,其部份費用可由後代被保險人來分攤。

四、社會保險金的運用原則:
1、安全原則:投資的種類宜多種,絕不能集中於少數項目。
2、收益原則:投資時,應選擇利潤高的目標,以提高投資效率。
3、流動原則:雖然社會保險的基金,需要大量給付的情況少,仍要重視其融通、變現、週轉、靈活等特性。
4、福利原則:應該兼顧社會利益,當要投資運用基金時,必須考慮其生產的效應是否和社會福利有關。
5、風險分散原則:採用各種方法與策略來促使基金運用的多樣化,以避免單一方法,仍需顧及安全性及收益導致的投資趨於集中,減低運作僵化帶來的損失。
6、資產負債平衡原則:一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到一定成熟階段時,在財務管理上必須考慮到資產負債平衡問題,而列於財務表上,以健全其財務結構。
7、投資費用分派原則:增加投資機會及積極性投資政策將具有較大的名目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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