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治療 Ch.9結構取向的理論與實務

1、談到問題和解決方法時,偏好以脈絡為焦點,堅持積極的治療方向。
2、個人症狀必須在家庭互動模式的脈絡中才能充分了解,要消除症狀必須先改變家庭症狀的結構,治療師扮演改變症狀所在的結構或脈絡的領導角色。
3、主要目標是使失功能的家庭達到結構性的改變,一旦家庭結構有所轉變,個別成員在其中的位置也轉變。
4、治療師刻意打入家庭,扮演促成改變的工具,主動參與整個家庭。

一、家庭結構論:
結構取向是基於家庭凌駕於個別成員的生理心理動力。家庭成員關係是根據支配互動的特定規則所建議。特別注意家庭溝通模式。
1、家庭結構:
(1)家庭結構是一組隱形的功能需求或規則。
(2)家庭規則有一般性(普遍性規則)、特殊性(個人化規則)。
(3)功能必須有互補性,家庭角色間的互補性或相互性提供了家庭結構的一般性限制,使家庭在維持平衡時完成任務。
2、家庭次系統:
(1)依照性別、世代、共同興趣、功能來區分。
(2)配偶、父母、手足是常見的家庭次系統。
3、界限的滲透性:成員容易跨越家中系統間的界限的程度或彈性
(1)家庭內的界限隨著其彈性或滲透性而有所變化,而制定清楚的界限有助於維持分離性,同時強調家庭系統的歸屬感。
(2)過度僵化或彈性不足的界限,會導致次系統間不可滲透的障礙。
(3)鬆散的界限過度模糊或不明顯,很容易被其他家庭成員侵入。
(4)功能良好的家庭中,清楚的界限使每個成員感到「我」的狀態和「我們」的團體感受。每位成員都有自己的獨特性,但不會犧牲歸屬於家庭的感受。
(5)大多數家庭系統介於疏離和糾結間。
(6)糾結的家庭:家庭互動極端接近及強烈的情感,導致其中成員過度關切和涉入彼此的生活,家聽歸屬感凌駕於一切經驗之上,阻礙每位成員的自我發展。此外,次系統的界限未分化,容易穿越。
(7)疏離的家庭:家庭成員可能會自主的發揮功能,但很少感受到家庭忠誠,人際間的距離大,溝通是充滿緊張與防衛的,家庭的保護功能有限。
4、同盟、權力和聯盟:
(1)同盟、權力:家庭成員在從事家庭活動時,共同參與或彼此反對的方式。家中權力表示權威(決策者)和責任(現實決策者)。同盟指家庭成員間情緒或心理連結。權力表示每位家庭成員對於運作結果的相對影響力。
(2)三角化關係:當父母發生衝突時,父母分別要求孩子站與自己結盟來對抗另一方。
(3)聯盟:特定家庭成員對抗第三人的合作關係。
(4)穩定聯盟:固定而沒有彈性的聯盟,是支配家庭日常運作的部份。
(5)轉向聯盟:雙方認為第三人要為其困難或衝突負責,因此減輕了加諸在他們自己或其關係上的壓力。
(6)有效能的父母,必須要做到:
A、清楚界定的世代界限。
B、雙親在關鍵問題上的同盟關係。
C、有關權力和權威的規則。
5、家庭失功能:支配家庭溝通的隱蔽規則,無法運作或不適當,需要重新協商
(1)糾結家庭。
(2)疏離家庭。
(3)父母單方不管事的家庭。
(4)父母雙方不管事的家庭。
(5)父母為未成年者的家庭。

二、結構取向的家族治療:
對家庭的評量主要是專注於家庭結構和持續進行的溝通模式上。評量目的,評估家庭是否能改變退化或不再發揮作用的互動模式。
1、家庭圖示:
2、一般治療考量:
3、結構治療技術:
(1)先有行動,才會產生領悟,治療方法是挑戰家庭的互動模式,將所有人的行為放到家庭結構的脈絡中。
(2)參與家庭系統,而虔敬的調適自我風格。
(3)結構治療師在過程中,鼓勵家庭可以更安全的探索其他更有效的互動和問題解決方法,透過這樣,個人會承認問題但不會覺得被批評。
(4)模仿:以仿效行為舉止、風格、情緒範圍或溝通內容等方式參與家庭。治療師可能談到個人經驗,或模仿家庭成員的行為。
(5)跟循:由成員的溝通中收集家庭生活符號,在與家庭的對話中也刻意使用他們。
(6)促發行動:治療師將外在的家庭衝突帶入治療會談中,使家庭成員可以展示其處理方法,治療師也可以觀察其過程,並開始找出修正其互動和造成結構改變的方法。
(7)重新框視:改變事件或情境原先的意義,將他們置於另一個可能產生解釋的新脈絡中。即重新標示所發生的事情,提供更有建設性的觀點,改變看待事件或情境的方式。
(8)透過重新框視,使每個人察覺到問題屬於整個家庭而非個人,新的運作良好的模組,必須取代習慣性出現的失功能,因此有問題的家庭,透過必要的結構修正,可以共同解決潛在的衝突。
4、治療目標:
(1)重新建立家庭中溝通規則的系統,使家庭成員學習彼此的對待,以及因應未來衝突和壓力的更好的方法。
(2)次系統的適當界限必須重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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