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實務問題 2008/09/19 上課內容: 一、勞工法令: 1、勞動契約,用勞基法中有關勞動契約的部份。 2、勞基法。 3、勞工保險。勞動條件(軟體)、勞工福利(硬體) 4、勞工福利。 5、勞工教育。 6、勞工組織,工會法。 7、團體協約。 8、勞工參與,工業民主。 9、勞資爭議。 10、就業安全,就業保險法:失業保險、就業輔導、職業訓練 二、勞基法的特色:保障勞動者 1、公法:政府課以資方作為與不做為,有權力也有義務,違反的話國家可以強制執行處分或取締。→ 特定、有限的功能存在。 2、替代、補充: (1)替代: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勞基法可以替代。 (2)補充:勞資雙方談的時候,沒有談到的部份勞基法可以自行補充。 三、勞基法總則: 1、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3、適用範圍: (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不適用:政府機關約聘人員、軍公教人員、私立學校的教職員(私立學校的工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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