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 2008/3/25上課內容:協商目標與簽訂合同 一、協商目標:工作者和案主的目標要一致,工作者和案主一起協商訂出目標。 (一)目標的種類: 1、目標型態: (1)不連續的目標:一次的行動或改變,就可解決案主的問題。如:轉介資源、改變環境。 (2)連續的目標:多次的行動是累積的。如:處理夫妻間的衝突、爭取案主個人權益。 2、改變系統: (1)個人目標: A、內隱行為:認知功能、情緒的改變。如:改變負面的思考方式。 B、外顯行為:減少喝酒的次數、人際關係約會次數等。 (2)夫婦或家庭目標: A、共同分享的目標:成員一致的同意。如:不打斷彼此談話、給支持。 B、互惠的目標:交換同意不同行為。 (二)選擇目標的原則: 1、目標一定是案主所要的,且是案主尋求的結果,減輕案主問題。 2、目標要定義清楚,且可測量。 3、目標是可行的:切合實際,符合案主需求。 4、正向語言的敘述,降低批評:加強案主的動機,減低案主的抗拒。 如:減低家庭成員間批評的次數。 → 加強成員間互相優點的認可,並增強正向的訊息交換次數。 5、避免同意你有所保留的目標:社工可以不同意案主的想法,但要轉介。 (三)互相協商選擇目標: 1、建構遠景發展目標: 想像力 設定目標(與案主討論) 想脫離幫派 →生活會變成什麼樣子 → 與新學校建立關係。 2、發展行動策略: (1)運用創造力。 (2)協助擴散性的思考。 (3)腦力激盪。 (4)利用提示。 3、選擇選擇策略: (1)得失分析:利益得失分析、自己得失分析、他人得失分析、社會團體得失分析 (2)擬定行動計畫 (四)行動實踐計畫: 1、自我肯定訓練與自我契約:把案主的行為具體化並標出來,完成與否要有獎懲。 2、找出阻力、助力,人事時地。 3、社工員行為改變原則:正增強、負增強、削弱(行為出現,不獎勵與懲罰,使行為自然消失)、行為塑造。 二、簽訂合同: 1、寫上要完成的目標,有優先順序。 2、寫清案主與社工員的角色:決定案主的預期是什麼,社工員的角色定義是案主解決問題的夥伴、協助者,不是要給建議與忠告的角色。 3、寫清要用技巧的種類:如放鬆技巧、自我管理技巧、解決衝突技巧、爭取自我權益的技巧等。 4、幫助過程的時間長短及次數:短期的可以寫出次數;長期的可以寫出多久一次,如一星期一次;每次時間約50-70分鐘。 5、監控紀錄的方法需要寫清楚,畫基線: 6、寫清合同可以再協議:新的事出現、情況改變,合同都可以再議。 7、流水帳:收費多少、如不能到多久前要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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