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 2007/10/30 上課內容:連續殺人犯、強暴犯(以美國為例) 一、連續殺人犯: 1、定義:一個人,以連續相同手段,殺害特定特徵的人。 2、特徵: (1)白種男性,相貌堂堂,高智慧,約20~30歲。 (2)沒有辦法抑制殺人衝動。 (3)殺人後,沒有罪惡感。 (4)態度囂張,毫無悔意,有強烈的攻擊性,無法體會愛。 (5)依據佛洛伊德的求生求死本能理論:有童年創傷的經驗,缺乏母愛及可代替的母愛,因此在小時候,及會有虐殺動物的行為,在青少年期出現性虐待。 二、強暴犯:滿足操縱感 1、很難逮捕,因為和多數女性有良好的關係,生活作息健康。 2、被發現時,身旁的女伴都很難相信。 3、行蹤不動,不在特定地點重複犯案。 4、對警察很有興趣。 5、有正當的職業,受人尊重。 三、台灣的連續殺人犯: 1、在情感上、生理上不具敏感性。 2、對犯罪行為不具罪惡感。 3、低估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後果。 4、不具愛心,無法和人和諧相處,人們對他們來說,比不上物品。 5、在犯案後,會很興奮、有成就感。 6、有強烈的攻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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