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實務問題 2008/11/14 上課內容:勞資關係 一、合作:勞工參與、團體協約、分紅入股、組織工會 (一)勞工參與:溝通、協調、提供意見、決定 1、意義:勞動者以勞動身份,直接或間接去行使企業經營職權,使勞工隊影響他本身的權益的部份有參與的權利。 2、目標: (1)倫理道德:保障人權,肯定勞動者的尊嚴 (2)社會政治:使產業組織民主化,在企業經營,工作環境氣氛改善,民主的原則在企業中。 (3)經濟:提升企業的經營效率,增加勞動生產力,品質改善。 3、參與事項: (1)社會事項: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工資調漲等。 (2)人事:人事問題決定、僱用、升遷等。 (3)經濟:企業的生產、銷售、財務經營、企業合併等。 4、參與程度:依照討論的事項決定,社會事項通常會讓勞工參與。 (1)聽取報告 (2)參與審酌:參與討論、提意見。 (3)共同決定:雇主的決策要達到勞工同意。 5、制度、形式: (1)勞資會議:依法規定,中大型企業。 (2)團體協約:國營事業,大型企業。 (3)職工福利委員會。 (4)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有關工作環境。 (二)團體協約(法): 1、ILO定義:個別或多數代表工人的團體,一起討論工作條件所定的「書面契約」。 * 團體協商:勞工要爭取勞工權益,所共同參與的手段。 2、簽訂雙方: (1)勞方:勞工組織、勞工團體。 (2)資方:可個別或團體。 3、所簽訂的內容,勞動工作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 避免用團體的力量壓榨勞工。 4、針對自己的行業、企業訂。 (三)分紅入股:分紅又入股,不完全用現今發放紅利。 1、分紅:利潤分享,營利事業單位,在年度結算,並依法納稅且有盈餘,企業訂定章程,依員工績效來分辨。 2、入股:員工持股,讓員工成為股東 2008/11/21 上課內容:工會(工會法) (一)工作組織: 1、目的:一群以工資維生者,透過團體力量維持、改善、保障勞工條件、工作環境與生活而組成。 2、目標:爭取合理勞動條件,提升生活品質。 (二)工會分類: 1、職業工會:以職業別區分,大多沒有一定的雇主者參加投保,同一區域相同職業的勞工(以縣市區分),依法組成工會,如台北縣計程車司機工會。 2、產業工會:同一產業的員工所組成的工會,以公司、工廠、行號為單位者,如台塑工會,國營事業的工會居多。 職稱 區域 職業工會 相同 縣市,同一區域 產業工會 異 公司、工廠、行號區分 * 工會任務(第5條):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會員就業之輔導。 3、會員儲蓄之舉辦。(集體向銀行要求儲蓄利率高些,固定每月定儲蓄) 4、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5、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6、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7、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8、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9、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10、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11、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12、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3、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4、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三)台灣工會現況:工會組織率不高,不足20%,且有逐年下滑的現狀,不普通,原因為, 1、因工會提供的福利有限,以及無法吸引人參加,並且社會上已有此些功能提供。 2、工會功能充權架空。 3、工會給人的印象不佳。 (四)台灣工會問題: 1、小型工會居多,無法發揮效用,而委縮,積弱不振。 2、工作運困難: (1)勞工無參與熱忱。 (2)雇主態度敵視。 (3)家庭、社會對工會的鄙視。 (4)政府控制補助金。 (5)社會功能被取代:其他組織團體取代工會功能。 3、工會與會員間無凝聚力,60%強制性參加產業工會,20%勸導加入,20%自行加入。 4、同業工會無勞工意識,無職者加入工會為了加入保險。 5、公(辦)民營的企業工會發展,公:予取予求,強勢霸道;私:受制於雇主。 6、工會組織本身能力有待提升: (1)工會財力不足、經費不足。 (2)受至於政府。 (3)組織受法規而定,無彈性。 (4)素質不高,無人有意願擔任幹部。 (5)工會法任期制度不合理。 7、工會組織不符合民主精神,本身無競爭力,一個地方只有一個工會。 8、工會幹部任期限制,理監事任期三年,理事長連任一次。 9、工會經費不足,無罷工基金的放置。 10、對工會行為限制(工會法第29條): (1)封鎖商品或工廠。 (2)擅取或毀損商品工廠之貨物器具。 (3)拘捕或毆擊工人或僱主。 (4)非依約定不得強迫僱主僱用其介紹之工人。 (5)集會或巡行時攜帶武器。 (6)對於工人之勒索。 (7)命令會員怠工之行為。 (8)擅行抽取傭金或捐款。 11、法令對工會保障不足。(工會法第15~37條) 12、公務員、教師不得組成工會組織。 (五)勞動三權: 1、團結權:組織工會、集會的權力。 2、協商權:與雇主談判的權力。 3、爭議權:協商破裂的行動採取。 2008/11/14 上課內容:勞資關係:勞資爭議處理法 一、爭議: (一)意義: 1、廣義:所有勞動關係為中心所引起的一切爭議。 2、狹義:個別勞工或勞工團體以雇主或雇主團體,在勞動關係權益。 (二)種類: 1、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 (1)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2)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2、人權: (1)個別:個別勞工 VS 雇主。(權利事項居多) (2)集體:勞工團體 VS 雇主或雇主團體。(調整事項居多) 二、勞方爭議手段:罷工、怠工、杯葛、接管、佔據、糾察 (一)罷工: 1、目的: (1)經濟性罷工 (2)政治性罷工:和勞動法令、經濟政策有關。 (3)同情性罷工:一家公司罷工,其他公司跟著聲援。 2、以人數多寡: (1)全面罷工 (2)部份罷工 3、進行方式: (1)指明罷工,如要XX下台。 (2)限時罷工,在某段時間,如上午、下午。 (3)間歇性罷工,如135罷工,246上班。 4、名義上不是,實質上是罷工:集體休假,拒絕加班,國營事業在上班時間辦教育訓練 (二)怠工:去上班,但什麼都不做。 (三)杯葛:不直接針對老闆,而是針對第三者。 1、勞務:XX和XX說這家公司很差。 2、商品:不是商品不好,但因有勞資糾紛所以叫其他人不要買商品。 三、資方爭議手段: 1、關廠(鎖廠): (1)攻擊性(先發性):知道勞工要罷工先關廠。 (2)防禦性(被動性):在罷工後關廠。 2、繼續經營,但找別人來做。 3、黑名單:把員工列黑名單,通知其他商場(只限罷工期間)。 四、勞資爭議處理方式: 1、協調: (1)自行:工會、團體協商、勞資會議等。 (2)主管機關:勞工局,也會委託民間機構,如勞資關係協進會。 2、調解:勞資雙方無法自行解決,主管機關成立法定調解委員會,調查雙方的要求 → 建議 →雙方同意 → 結束 3、仲裁:仲裁委員會,仲裁結果一定要接受(調整事項);會影響民生的公用事業,如台電,則有勞工法庭(權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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