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實務問題 2008/12/12 上課內容:大量解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事先的準備、了解,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 一、界定(第2條):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廠場,正式員工,定期契約工不算 1、未滿20人:60天內解僱10人。(60,10) 2、30~未滿200人:60天內解僱超過3分之1,或單日超過20人。(60,1∕3)(1,20) 3、200~未滿500人:60天內解僱超過4分之1,或單日超過50人。(60,1∕4)(1,50) 4、500人以上:60天內解僱超過5分之1。(60,1∕5) 二、目的: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 三、預警系統(第11條):預警通報,勞工30人以上 1、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2個月;僱用勞工人數超過200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1個月。(工會、勞工通報) 2、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健保局通報)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2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其他勞保局通報) 3、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工會、勞工通報) 4、決議併購。(事業單位通報) 5、最近2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勞工通報) 四、大量解僱時(第4條): 1、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在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1)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2)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3)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 2、解僱計畫書內容,: (1)解僱理由。 (2)解僱部門。 (3)解僱日期。 (4)解僱人數。 (5)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6)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五、事業單位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工資會被限制出境(第12條): 1、僱用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未滿30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300萬元。 2、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 3、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1000 萬元。 4、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2000萬元。 六、解除限制出境(第16條): 1、以清償積欠金額。 2、積欠金額的擔保。 3、依法解僱清算,無餘財產可以清償。 4、全部積欠金額以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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