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
2007/10/02上課內容
一、個案工作的來源:
(一) 歐美的歷史:
1、 萌芽時期:
(1) 19th,資本主義盛行,認為一個人有錢或貧窮是自己的責任。但是因為資本主義者太殘酷,因此出現了人道主義,隨之,慈善社會組織COS也開始出現,有條件的幫助窮人,稱為「殘補式的社會福利」。
(2) 社會主義認為一個人有錢或貧窮是社會的責任。因此開始有組織救濟貧民→進而出現友善訪問者(Friendly vistor)的角色,看看案主有無受助的需要,做家庭訪視和調查→目標是為了重建案主的生活機能,回復案主的家庭功能→最後個案工作出現。
2、 重視社會因素時期:
(1) 在1917年,Mary Richmond提出「社會診斷」,強調社會環境對人的影響,認為人會遭遇困境是不健全的制度與不良得環境所造成的,必須要運用會談技巧,與提供善意的勸導,來減少人的人際困擾和挫折不安。
(2) 在1922年,Mary Richmond寫了<何謂社會個案工作(What is social work is?)>一書,強調對問題做社會和環境的改善,如何建立體系,從此奠定個案工作的體系與理論。
(3) 社會個案工作的三個處理步驟:調查→診斷→處遇。
3、 重視心理因素時期:
(1) 1920年代,佛洛伊德提出精神分析論,認為問題來自於案主本人,問題注重內在經驗的分析,不重視外在。
(2) Otto Rank(蘭克)提出:功能學派的社會工作,強調以抑制為中心,案主有意志力,有自我成長的力量,可以改善自己的問題。藉著機構,社工和案主之間的專業關係,來強化案主的自我功能。此學派的特色:
A:案主改變的關鍵不在社工身上,而是案主本身。
B:社工責任不在心理治療,而在協調社會資源來協助案主改變。
C:案主意志才是改變的因素,個人有能力可以改變成長。
(3) 佛洛伊德與Otto Rank的相異處:佛洛伊德強調天生決定論,必須透過社工協助才能改變;Otto Rank則強調案主自己有能力改變一切。
4、 融合時期(個案工作的4大學派出現):
(1) 心理社會學派:Hamilton(漢彌爾頓)提出人和環境的重要性,把人在情境中帶出來,不但要治療個人,也要治療環境。並且強調人在情境中,必須給予個別化的處理方式與多元訊息的評估。
(2) 問題解決學派:Pelman(波爾曼)提出4P:Person、Place、Problem、Process,一個人帶著問題到機構求助的過程。
(3) 行為修正學派:Thomas強調人的外在行為、反應性行為及操作性行為。
(4) 功能學派
5、 持續發展時期:
(1) 整合社會工作的多元學派,出現「折衷理論」(Eclecticism),強調綜融(generic),選擇某些特定最有用的技巧,來幫助案主
(2) 把個人、團體、社區融為一個體系,成為直接服務。
(二) 台灣的歷史:
1、 萌芽階段(民國38-49年,1949-1960):
(1) 省立台北醫院(今中興醫院)、台大醫院社福室。
(2) 兒童福利中心、大同育幼院等等。
2、 篳路藍縷階段(民過50-65年,1961-1976):
(1) 1960年代,開始宣導社會工作專業的重要性。
(2) 最重要的,民國61年,台灣各省、轄市,開始社會工作員的時間計畫,和民國62年的兒童福利法連結在一起。
(3) 廣慈博愛院(政府管)會安置不幸少女,如娼妓。
(4) 家扶中心CCF、世界展望會、張老師等民間機構出現。
3、 塑造專業形象時期(民過66-76年,1977-1987):
(1) 更多政府機構、民間機構,開始有社會工作人員。
(2) 台北、高雄有社會局,其他縣市有社會課;福利機構也一直在成立。
(3) 政府機構和民間機構開始在一起,推動殘障福利法、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等。
4、 建立社工專業時期(民國77-86年,1988-1997):
(1) 民國77年,政府有544位社工員。解嚴後,國內的政府環境有很大的改變。
(2) 修法:兒童福利法。
(3) 頒布:少年福利法、社工師法、社會福利綱領、性交易防治條例、身心障礙保護法等等。對兒童、少年、婦女、老人,以人口群分,提供保護性服務。
(4) 開始和其他專業建立一套來往方式。
5、 專業制度穩定發展時期(民國88至今,1999):
全國24所大專院校有社工系、12所有碩士班、3所有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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