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
2008/3/10上課內容:
* 推定:可以反正推翻。
* 擬制:不可以推翻
* 迴避:法院職司國家審判權,為維持裁判之公正性與客觀性,避免受法官個人情感之左右,法律上遂設有關於推事迴避之制度。
* 法律認可的結婚:要有2個以上的證人,且要到戶政機關登記。
* 立法的程序:
1、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至於預算案之提出,則專屬於行政院。
2、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三十六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每一政黨(團)至少一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3、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劃及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4、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議案審查完竣後,提報院會討論。審查會出席委員若不同意審查會之決議時,得當場聲明保留院會發言權,否則即不得在院會中提出相反之意見。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各項提案若於該屆委員任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程序者,下屆委員不予繼續審議。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事表達正、反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案之參考。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5、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時先朗讀議案,再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是在這個階段做成決議。經過二讀之議案,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但出席委員如無異議,也可以繼續三讀。
6、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7、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經院長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則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8、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該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遇休會期間,則應於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 從上可知:立法、修法困難。
* 公訴罪:又稱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
* 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之意謂指: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
* 親等計算:
1、直系血親: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2、稱旁系血親: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3、姻親: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4、血親計算:
(1)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2)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 成文法的優、缺點:
1、優點:明確、清楚有依據。
2、缺點:(1)立法、修法困難。 (2)機械的法條,用於機動的社會。
* 法律淵源:
1、以成文法法典為主:又稱直接淵源,即由一定的國家機關按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的成文法。這些法源,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國際條約也屬於成文法的範疇,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
2、不成文法:又稱間接淵源,即雖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和保障的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行為規則,如習慣、判例、法理等。這些法源,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經國家認可後才具有法律效力。但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則屬於直接法源,具有法律效力。
(1)習慣法:國家認可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習慣,也就是受到公權力的認可,當地的習俗,普遍被接受,且願意受約束。
(2)判例:法院可以援引,並作為審理同類案件的法律依據的判決和裁定。它具有拘束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律效力。
(3)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即: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法律類別:
1、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2、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等。
3、行政法規:行政機關處理行正事務所依據的法條。
4、強行法: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 」,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如憲法、刑法、訴訟法、親屬法規、物權法等。
5、任意法:凡法律之規定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而與公共利益無直接影響者,大都是任意法,如民法債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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